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3069号
申请人深圳戴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上步工业区404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45097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176号联大工业园C栋2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91870N。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9852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259683)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98528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852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