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5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圣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福建大厦**9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89441N。

法定代表人:何光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东,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燕,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联大工业园**201A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91870N。

法定代表人:黄廷鉴。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圣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85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若干元,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某银行深圳市分行开设的某账户及工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金额若干元。被执行人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并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853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853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鸿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李雪松

执行员 (审判员)胡小烨

执行员 丘   碧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