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6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555号1栋1单元18楼18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勋,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途顺孚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英县隆盛镇景家坝1楼(四川宇晶建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途顺孚望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3民初9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2元,减半收取计681元,由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罗 宇
审判员 聂彪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金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