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8民初6144号
原告: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欣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然,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负责人:***
原告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