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执24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村5组。
法定代表人:刘堃,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龙翔路6号。
法定代表人:瞿遵敬,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89号1栋1单元2楼208-1号。
法定代表人:吴应禄,职务不详。
关于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81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922,891.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1,629.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其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忠明
审判员  何加敏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