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011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石门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刘堃。
原告**与被告四川欣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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