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1执5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1民初1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39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一、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各金融机构账户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瑞安市及其登记注册地龙港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2020)浙0381执51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振宇
审 判 员 杨伟荣
审 判 员 王建群
(代)书记员 缪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