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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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2478号
原告: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D8L8E,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八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峰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9TXCB3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铜山溪西路3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60899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巨化中央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峰云建设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1043元,由原告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