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峰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2478号 原告: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8FD8L8E,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八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峰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MA29TXCB3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铜山溪西路38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60899F,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巨化中央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峰云建设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1043元,由原告浙江中环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