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02民初第2998号
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汇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16元,减半收取10908元,由原告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