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炳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20031号
原告:杭州炳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美丽致大厦5幢1105室。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浙江康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灵池路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炳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康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炳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炳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炳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原告杭州炳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