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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江苏鑫航建设有限公司、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浏商初字第00102号

原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陆渡镇浏太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4941794-0。

法定代表人韦绮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欧琦。

被告江苏鑫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光荣西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9004242-9。

法定代表人许勤燕,总经理。

被告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下邾街,组织机构代码证25032286-2。

法定代表人沈飞,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90元、减半收取889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895元,由原告苏州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超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浦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