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11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告:中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0042429G,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万达广场113号33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勤燕,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3月1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俊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奕男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