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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航建设有限公司与宜兴路德行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653号
原告:江苏鑫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004242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斌,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路德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4650874H。
法定代表人余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航公司)与被告宜兴路德行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航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鑫航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航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鑫航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脂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