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6民初22960号 原告:重庆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重庆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重庆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6.9元,减半交纳668.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