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珀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7216号 原告: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双大道21号2幢9-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5JCA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珀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华路78号7幢1单元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U7FG2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珀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珀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珀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重庆凡克邦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