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1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繁荣路311号。
被申请人:威海中石油昆仑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中石油昆仑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2022)鲁0782民初315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用于担保的财产,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的诸国用(2002)字第0××4号土地一宗的查封;
二、解除对威海中石油昆仑燃气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晗
书 记 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