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威海中石油昆仑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155号
申请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繁荣路311号。
被申请人:威海中石油昆仑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
本院受理申请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中石油昆仑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62359.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名下的诸国用(2002)字第0××4号土地一宗;
二、冻结被申请人威海中石油昆仑燃气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2359.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晗
书 记 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