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2015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市。
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繁荣路311号。
原告***与被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