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诸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82民初6951号
原告:管清保,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诸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
原告管清保与被告诸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清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清保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