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9920号
原告:上海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颖路1099弄35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013元,由原告上海文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 青
人民陪审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孙金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