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嵊泗县新闻传媒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江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江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江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杭州江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志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