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服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信服科技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5026号
原告:河北信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睿和中心19A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博野县医院,,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博兴**
法定代表人:***,院长。
河北信服科技有限公司与博野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信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信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