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82民初5541-1号
原告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石门桥镇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51974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东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5416711XH,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美林湾6号楼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东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夏东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东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