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3163号
原告: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519746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日出生,现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现住任丘市。
原告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