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创冠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7063号
原告:**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门桥镇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51974663。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向东,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创冠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工业园松花江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6MA2MQPMN98。
法定代表人:李兆琴
原告**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创冠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小稳
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