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执1743号
申请执行人:**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651974663。住所:**市石门桥镇马村。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现住宁夏贺兰县。
申请执行人**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货款51000元;2、案件受理费538元、执行费67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汽车一辆,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二、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经查,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
四、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同日向该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经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的决定,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对其实施拘留。
本案尚未实现债权5.1538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短信约谈方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延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