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润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3民初2276号
原告:***,女,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以南、公园大街以东园***1号楼6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经理。
被告:秦皇岛润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劼,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可欣,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润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