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3民初241号
原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以南、公园东街以东园***1号楼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095480851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恒大名都15#楼二层及三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65723867C。
负责人:***。
原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