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1194号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西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30813622XW。
法定代表人:周洪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冬梅,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清,女,1959年6月12日,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系法定代表人周洪生的妻子。
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泉北大街以南,公园东街以东园林杰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095480851B。
法定代表人:李秀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诉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越强
人民陪审员 苏洪林
人民陪审员 付玉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