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与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06民初1738号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滨河东路距高速路桥北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30813622XW。

投资人:周洪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冬梅,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清,女,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系周洪生妻子。

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以南、公园东街以东园林杰座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095480851B。

法定代表人:李秀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与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冬梅、徐桂清,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各项损失80000元;2、诉讼费由

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经工商部门办理合法登记手续的废品收购站。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秦皇岛市抚宁区垃圾倾倒点的垃圾清扫,而鲁新系被告单位员工,具体负责原告废品站外垃圾点的垃圾清扫、运输。2018年3月28日9分许,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原告废品收购站的垃圾点起火,导致原告院内堆放的大量物品着火,损失严重。当时抚宁消防大队到现场进行灭火急救,2018年5月28日经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抚宁区大队作出秦抚消认字(2018)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原告东北侧墙外的垃圾倾倒点,起火点为垃圾倾倒点内东侧。起火原因可排除自然、雷击、生活用火不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取现场监控,垃圾倾倒点起火的原因系鲁新点燃相应物品所致,而其在垃圾清运过程中,长期存在点燃物品行为。综上,被告经营管理的垃圾点着火,导致原告的货物损失同时也造成原告不能经营导致经营损失,对于原告损失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故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废品收购站是违章建筑,没有合法的手续,也不应建立在垃圾站旁边;2、根据火灾认定书,本次火灾不能认定是鲁新点火,原告的损失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8日13时09分许,位于秦皇岛市抚宁区胡同的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发生火灾。火灾烧毁废品站院内东侧纸壳堆垛、塑料堆垛、铝制品堆垛等物品,火势蔓延将废品站南侧217号、219号、221号、223号、225号

地上两层的居民住宅不同程度烧损。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抚宁区大队作出秦抚消火认字〔2018〕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28日13时09分许,起火部位为宏清废品站东北侧墙外垃圾倾倒点;起火点为垃圾倾倒点内东侧;起火原因可排除外自燃、雷击、生活用火不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经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抚宁区大队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作出公估报告书,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因此次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为36096元。

另查,2016年8月8日,原邢台润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抚宁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的抚宁区主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运营服务项目合同,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中标承包了抚宁辖区主城区环境卫生市场运营服务项目,其中包括抚宁主城区垃圾收集清运和垃圾点管理,发生此次火灾起火点为垃圾倾倒点。2018年5月24日,邢台润义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秦抚消火认字(2018)第000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卷宗材料、公估报告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本次火灾损害后果的发生,单独的过错行为均不足以造成本次火灾的全部损失,对本次火灾的损害后果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鲁新的陈述证实,其发现火灾隐患后,并未及时清理易燃物品,后发生火灾,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火灾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

站管理者在院内存放大量纸壳、塑料等易燃物品,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作出的公估报告书系秦皇岛市公安消防支队抚宁区大队依法委托,评估单位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程序合法,故本院依法对公估报告书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均为间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损失36096元的70%即2526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抚宁区宏清废品收购站负担684元,由被告润义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迎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