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841号
原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芳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慧,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赟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山,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4元(原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柳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