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399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剑宇,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钱勇,系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山,系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芳贤,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明,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明星(委托期限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止),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员少龙(委托期限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止),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工程公司)诉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发安装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和发安装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诉与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勇、刘洪山,被告和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芳贤、委托代理人张明、赵明星、员少龙分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已经签署的、包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支出的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共计人民币82659.64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负责深圳电网110KV白德线线路复电抢修工程中临时塔恢复供电部分工程的实施。2019年7月,因项目实施完毕,原告与被告就工程进度款支付事宜进行协商,并于2019年7月29日就进度款支付有关事宜拟定了一份《“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该合作协议书第二段内容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先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该金额含9%税率,包括青苗赔偿费2万元、不含临时塔租借费用)。”次日,被告向原告提供了6份经其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其员工周某龙签字的合作协议书。
原告收到被告提供的合同书后发现被告未提供对签字人周某龙的授权证明,遂要求被告补提供。对此,被告提出先由原告重新打印6份新合同并签字盖章后交由被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之后被告再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书送回原告并更换之前的6份已盖章合同书。原告因此重新将上述合作协议书打印了6份,签字盖章后交由被告员工杨某签收领走。
2019年8月5日,被告员工杨某反馈其拿走的6份合同丢失,要求原告重新提供。2019年8月13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再次重新将上述合作协议书打印6份签字盖章后邮寄给被告。
2019年9月6日,被告员工杨某送回经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书3份,原告经核对后发现被告在原合同书第二段结尾处擅自增加了“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的内容,被告变造后的合作协议书第二段内容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先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该金额含9%税率,包括青苗赔偿费2万元、不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该增加的内容将导致原告额外承担2000万余元的付款义务,原告遂立即向被告提出异议,要求被告解释,并要求将该版本的合同书全部作废,但被告一直未予理会。
原告认为,被告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签章的合同书擅自变造合同书的内容并签章以使变造后的合同书成立的行为属于恶意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原告已签章的合作协议书中擅自增加的内容不是原告的意思表示,也不符合双方经磋商所达成的一致意思,不应对原告具有约束力。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已经签署的、包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
被告和发安装公司辩称:和发安装公司从未与深圳工程公司签订不包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亦未有深圳工程公司声称的和发安装公司变造协议的行为。包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是深圳工程公司与和发安装公司签订的正式协议,请求法庭予以确认有效。本案诉讼费用由深圳工程公司承担。
一、涉案抢修工程基本情况1.本案中所涉及的临时塔即和发安装公司ERS应急抢修系统,该系统是和发安装公司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电力应急抢修工作。如遇突发自然灾害导致电力线路发生倒塔事故,常规抢修方式需要重新设计线路、施工等程序,一般来讲最少需要半个月以上的时间,这个时间跨度是电网公司以及社会难以接受的;而使用和发安装公司的ERS应急塔系统抢修同样的线路,则一天之内甚至数小时即可恢复供电,具有极高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2.2018年深圳工程公司因深圳市防台风应急演练项目需要,租用和发安装公司ERS应急抢修系统。2018年6月,深圳工程公司经营部郑工电话通知(电话:189××******)和发安装公司经营部员工吕某飞(电话:188××******),声明ERS应急演练需报审结算,要求和发安装公司把ERS应急演练报价发往深圳工程公司,和发安装公司吕某飞随后于2018年6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郑工。在该份电子邮件中,和发安装公司明确本次应急演练项目临时塔租赁费用为20000元每基每天。2018年7月,深圳工程公司租用和发安装公司1基临时塔完成了深圳市防台风应急演练项目,和发安装公司与深圳工程公司达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2018年10月-11月期间,深圳工程公司经营部韩工(电话:134××******)通知和发安装公司上述ERS应急演练估约结算审核过程中需要有租赁合同,要求和发安装公司采用ERS应急塔租赁模板进行拟稿以便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为《深圳ERS应急抢修系统应急演练服务合同》。2018年10月,经双方协商对《深圳ERS应急抢修系统应急演练服务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后,和发安装公司随即打印该合同送往深圳工程公司韩工处。后,韩工称合同金额需要修改,需重新调整。经双方再次协商后,和发安装公司吕某飞在2018年10月31日以微信形式将《深圳ERS应急抢修系统应急演练服务合同》电子版修改版发给韩工,2018年11月9日韩工反馈修改稿核对无问题。和发安装公司随即将双方最终定稿的《深圳ERS应急抢修系统应急演练服务合同》签章后以快递方式邮寄韩工。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深圳ERS应急抢修系统应急演练服务合同》,明确了深圳工程公司租用和发安装公司的临时塔为18000元每基每天。
3.2018年9月16日,超强台风“山竹”袭击深圳等地,作为受灾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深圳大鹏新区的110kV白德县出现倒塔事故造成线路停电,该线路承担了大鹏新区数十万群众用电负荷以及该地区某重要电厂的送出任务。110kV白德线倒塔事故属于自然灾害导致的突发性事件,深圳工程公司有鉴于和和发安装公司ERS应急抢修系统的先进性以及双方在深圳市防台风应急演练项目的良好合作,紧急调遣租用和发安装公司14基ERS临时塔完成了110kV白德线抢修工作,并于2018年9月17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使用和发安装公司14基ERS临时塔完成了110kV白德线临时供电任务,直到原永久输电线路整修完毕再次承担供电任务,和发安装公司的ERS应急抢修系统临时供电线路圆满完成任务退出运行。
二、包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1.由于本案“山竹”台风造成的电力事故是突发性事件,且情况十分紧急,和发安装公司在接到抢修指令后,首要任务是完成抢修工作,因此在本案抢修工程开始前,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在临时塔租赁使用过程中,和发安装公司与深圳工程公司多次就临时塔的租赁单价进行沟通协商,期间多次明确租赁单价为每基每天4.5万元,深圳工程公司未就该报价提出异议,但对方依靠自身甲方的强势地位也拒不就租赁使用费实质性给予和发安装公司结算,后和发安装公司迫于经济压力以及考虑到以后业务上的合作,最终同意双方按照2018年7月份深圳防台风应急演练服务的租赁单价作为白德线抢修工程临时塔租赁费的结算单价,由此定下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
2019年7月29日,我司按照深圳工程公司的要求提交了一份“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的《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请款单》,申请该项目工程款200万元整。在上述《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请款单》中也明确了临时塔租金为1.8万元每基每天,深圳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已签字确认。
2019年8月1日,包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先由深圳工程公司在深圳签章,当天立即交给和发安装公司带回广州,和发安装公司完成签章后,第一时间根据该协议开具发票给深圳工程公司,发票开具完毕后当天和发安装公司即返还双方签订之协议以及发票给深圳工程公司。在收到和发安装公司的发票和协议后于次日即2019年8月2日,深圳工程公司即根据协议内容支付了和发安装公司首笔进度款200万元。和发安装公司可提供发票与收款凭证作为佐证。
2.深圳工程公司声称包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是和发安装公司伪造的,并提供了一份不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和发安装公司对此指责持否定态度。理由是:深圳工程公司支付和发安装公司首笔进度款时间是2019年8月2日,如按照深圳工程公司所称和发安装公司是2019年9月6日送回协议书,试问深圳工程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其财务部门在无协议或合同的情况下会随便将200万元国资打入一家民营企业账户么?答案毫无疑问是2019年8月2日当天或之前,深圳工程公司已经收到协议和发票。
深圳工程公司所提供的不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所盖之合同专用章并非和发安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发安装公司从未拥有并使用过该合同章。和发安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就是包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中的合同专用章,和发安装公司与深圳工程公司过往所签之合同章均与该合同章相同。和发安装公司可提供2017年10月27日和发安装公司与深圳工程公司签订的编号:PNYW-YHS-16-012-(B)01-(Z)0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作为佐证,工程名称:外环高速涉及220KV奋琵甲乙线、象创甲乙线迁改(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发安装公司有理由怀疑深圳工程公司伪造和发安装公司的合同章,请求法院予以鉴定。
3.和发安装公司已请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权威性机构介入,对和发安装公司ERS应急抢修系统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如深圳工程公司坚持单方面取消双方已签订的包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和发安装公司请求贵院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临时塔租赁价格评估结果作为和发安装公司与深圳工程公司的涉案项目工程款最终结算依据或者协议依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和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2019年8月双方签订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2.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10000元。
反诉事实和理由:一、涉案抢修工程基本情况。2018年9月16日,超强台风“山竹”在广东省江门市台山登陆,最大风力15级。此后,台风“山竹”袭击深圳、广州、香港等地,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其中南方电网多地电力设施受到巨大破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用电安全。
作为受灾最严重的地区之一的深圳大鹏新区的110kV白德线出现倒塔事故造成线路停电,该线路承担了大鹏新区数十万群众用电负荷以及该地区某重要电厂的送出任务。作为电力应急抢险的专业队伍,和发安装公司在接到上级单位应急抢险命令后,紧急调集ERS电力应急抢修队伍以及14基ERS电力应急塔等设备奔赴事故发生地。2019年1月25日后,原永久输电线路整修完毕再次承担供电任务,和发安装公司的ERS应急抢修系统临时供电线路圆满完成任务退出运行。
二、2019年8月签订的加盖双方合同章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
首先,由于本案山竹台风造成的电力事故是突发性事件,且情况十分紧急,和发安装公司在接到抢修指令后,首要任务是完成抢修工作,因此在本案抢修工程开始前,双方并未签订合同。在抢修过程中,和发安装公司与深圳工程公司多次就ERS应急塔(即临时塔)的租赁单价沟通,最终确定单价为18000元/基·天。
双方按照沟通确定的条款起草了《“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双方均签字确认了该协议书,双方签订合同行为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其次,2018年深圳工程公司因防台风应急演练,需要租用和发安装公司ERS应急塔,其与和发安装公司签订了《深圳ERS应急抢修系统应急演练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的租赁单价为18000元/基·天,故双方在涉案抢修项目中也是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的租赁单价。
最后,和发安装公司因在2018年和深圳工程公司有过合作,也出于对深圳工程公司的信任,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先进场抢修,在本次抗险救灾中不顾自身安危,不计成本为国家挽回数亿元的损失,但深圳工程公司至今仅仅支付了200万元的施工进度款,故意拖欠和发安装公司的剩余工程款及ERS应急塔租赁费,并多次反悔自己对和发安装公司的承诺,现深圳工程公司不论何种原因欲单方毁约的恶劣行为都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涉案协议书签订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已将ERS应急塔的租赁单价从18000元/基·天变更为45000元/基·天.
首先,ERS(EmergencyRestorationSystem)电力线路应急抢修系统,是和发安装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发安装公司在购买、维护、存储ERS应急抢修系统已花费上亿元,ERS应急塔的使用寿命只有短短的十年,若是在恶劣环境中使用,将大大减损ERS应急塔的使用年限。
而涉案ERS应急塔租赁价格的确定是深圳工程公司利用自然灾害的突发性,和发安装公司没有时间先签订合同后抢修的情况下,再用甲方优势地位,让和发安装公司不得不依据2018年深圳工程公司在台风应急演练中租用和发安装公司ERS应急塔时的价格确定本次租赁单价。应急演练中并没有恶劣的环境,对ERS应急塔要求低,损害小。但涉案ERS应急塔的使用环境是在山竹台风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对ERS应急塔的损害及使用条件都远远高于2018年的应急演练,若依然按照2018年应急演练的租赁价格则明显显失公平。和发安装公司经过成本核算,若按照18000元/基·天计算,不仅不会盈利还会导致公司亏损,故向深圳工程公司要求ERS应急塔的租赁单价变更为45000元/基·天,深圳工程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应当视为对租赁单价的变更,至此,ERS应急塔的租赁单价变更为45000元/基·天。
四、在2015年强台风“彩虹”抢修期间,ERS应急塔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为30311元/基·天,也远远高于本案的租赁金额。
“彩虹”台风与“山竹”台风均被定为超强台风级别,对环境的破坏力相当,抢修的困难度以及对ERS应急塔的损坏力也相近,具有可比性。
“彩虹”台风期间,深圳工程公司、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华润电力风能(阳江)有限公司租赁和发安装公司ERS应急塔的单价分别为45000元/基·天、22500元/基·天、23433元/基·天,租赁平均价格为30311元/基·天。即使贵院不确定45000元/基·天,也应根据公平原则,按照租赁平均价格为30311元/基·天计算本案租赁费用。
综上,本案中《“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依法真实有效,对协议双方均产生同等法律效力,和发安装公司也实际进行了抢修工作,并已圆满完成抢修任务,减少损失数亿元,深圳工程公司逃避合同义务,试图单方毁约的行为不应被支持。和发安装公司与深圳工程公司就租赁的单价的变更合理合法,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据此,反诉人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依法维护反诉人合法权益。
原告深圳工程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与本诉事实和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深圳工程公司持有6份与和发安装公司签订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原件,深圳工程公司为甲方、和发安装公司为乙方,合同载明2018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发生“9.16山竹台风”自然灾害,深圳电网110kV白德线发生杆塔倒塔,甲方是上述线路复电抢修工程的总承包商。在抢修过程中,为实现快速抢修复电,甲方委托乙方参与上述项目临时塔恢复供电部分工程的实施,实施内容包括:“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新建抢修塔14基、架设线路长度2.6km、线路运行期间线路巡视、抢修塔值守、后期临时线路与临时塔拆除、青苗赔偿。目前所有临时塔已拆除并撤离,圆满完成此次抢修任务。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先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该金额含9%税率,包括青苗赔偿费2万元、不含临时塔租借费用)。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具体事宜协商一致如下:一、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请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乙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名称: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账号:12×××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天河支行。二、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应保证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并保证本协议所涉抢修工程项目不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的情形,不会发生乙方、农民工向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单位主张权利、影响甲方声誉及利益的事项。如若发生前述情形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垫付的费用、因处理事项而发生的加班费、律师费、评估费、担保费、诉讼费(仲裁费)等所有费用支出。”并按照甲方已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盖有深圳工程公司公章、授权代表甘某签字,和发安装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授权代表周某龙签字并签署日期2019年7月29日。和发安装公司确认周某龙是其员工。
深圳工程公司还持有3份与和发安装公司签订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原件,该合同第二段内容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先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该金额含9%税率,包括青苗赔偿费2万元、不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其余打印内容与前述周某龙作为和发安装公司授权代表签署的同名合同一致。但该合同盖有的和发安装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帐号:44×××9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电话:020-3xx****”,且有和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芳贤签名。深圳工程公司签章处盖有深圳工程公司公章及授权代表甘某签名。和发安装公司持有该合同原件3份,其中一份盖有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006),载明已缴税额600元,完税凭证号:344xxxxxxxxxx9。
关于前述同名但两个版本的《合作协议书》形成的过程,深圳工程公司称,2019年8月1日和发安装公司的赵明星当面向深圳工程公司人员(具体接收人不详)提供了6份已有周某龙签字及加盖和发安装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作协议书》,深圳工程公司签字盖章后发现和发安装公司并未提供周某龙的签约授权文件,故深圳工程公司保留了该6份《合作协议书》没有交还给和发安装公司,要求和发安装公司补充提供周某龙的签约授权文件,但和发安装公司却提出重新签署《合作协议书》,深圳工程公司遂打印了6份与周某龙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内容一致的合同并签字盖章后于2019年8月1日当天交给了和发安装公司的杨某。2019年8月5日,杨某向深圳工程公司提出其带走的6份合同遗失,要求深圳工程公司再打印6份合同。2019年8月13日深圳工程公司的邹某娣将6份深圳工程公司已签字盖章的合同邮寄给了杨某。2019年9月6日,深圳工程公司收到杨某及和发安装公司另外三名员工送来的3份《合作协议书》,发现合同第二段文字文末添加了“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的打印内容。
和发安装公司否认签署过周某龙签字的《合作协议书》,只于2019年8月2日签署过赵芳贤签字的《合作协议书》6份,双方各保管3份。和发安装公司称,2019年8月1日深圳工程公司向和发安装公司提供了3份深圳工程公司已签字盖章的合同,和发安装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19年8月2日将3份合同及发票交给深圳工程公司,深圳工程公司又给了和发安装公司3份深圳工程公司已签字盖章的合同(该3份合同没有和发安装公司的签字盖章),双方交接由赵明星在现场负责,杨某并不在现场。
为证明双方各自所述事实,深圳工程公司、和发安装公司均提交了深圳工程公司的陆某群与和发安装公司的赵明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19年7月29日陆某群向赵明星发送了《白德线合作协议书》电子版,内容不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称“这是工程款的协议书,请抓紧签订办理请款”,赵明星表示“收到”。2019年9月4日陆某群称“赵总,‘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我司已支付贵司贰佰万元工程进度款,请尽快到我司办理工程尾款和临时塔租借使用费的结算事项。”2019年9月6日陆某群向赵明星发送周某龙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照片称“这份是对的版本,错的版本你们自己增加了一句话:临时塔租借费每天多少钱”。
深圳工程公司还提交了陆某群与杨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办理了公证[(2019)深前证字第037317号公证书],反映2019年8月5日杨某向陆某群发送深圳工程公司已签章、和发安装公司尚未签章的合同,内容不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并称“这个合同丢失能否盖章原件我明天过来重新拿真是麻烦您了”,陆某群回复“那你们盖完你们的章拿过来”,杨某问“您什么时候方便,我打过来”,陆某群让其联系张某伟。2019年8月6日,陆某群向杨某称“合同交代张某伟办理跟进”。2019年8月13日,杨某称“陆经理早安,今天上午我过去拿合同您在吗,费心了因为公司法人在云南赵总在回广州的高铁上把东西丢了,不晓得今天领导们在不在签字能签吗”杨某提供了“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杨某,139××××****”的联系方式,称“烦请领导签字盖章,寄到付即可”。2019年8月13日深圳工程公司邹某娣向杨某提供的该地址寄送邮件,次日杨某签收。深圳工程公司主张周某龙、赵明星、吕某飞、杨某是和发安装公司员工,提供了和发安装公司交给深圳工程公司的《单位职工参保证明》(2017年11月社保总单)予以证明。2019年8月1日,杨某在深圳工程公司《合同交接表》上签名,确认接收“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共6份,甲方已盖章,乙方暂未盖章,待乙方盖章后寄返甲方3份原件。和发安装公司称2018年杨某已经不在和发安装公司工作,且本案纠纷发生于2019年,故对杨某的行为不予认可。
深圳工程公司提供了张某伟(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龙乡居民住宅区)出具的书面证明,张某伟是其司合同管理专责岗位的在职员工,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证明称2019年9月6日下午,和发安装公司合同办理员吕某飞称和发安装公司将派员送合同来,但要求深圳工程公司出具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合同作废的证明,张某伟和邹某娣认为双方不是第一次合作,少有和发安装公司向深圳工程公司索取授权的情形,吕某飞的要求不正常;当日下午杨某带和发安装公司的另一个人来深圳工程公司交合同,交合同前向深圳工程公司索要吕某飞所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合同作废的证明文件,张某伟收下对方送来的合同并让对方去找陆某群,后陆某群查看了张某伟收下的合同发现与原合同不符,张某伟就此专门致电吕某飞(和发安装公司合同管理员)询问,吕某飞回答不出。陆某群(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永立××)亦出具了书面证明,称其是深圳工程公司经营部经理,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等经营管理工作。陆某群称2019年9月6日杨某送来和发安装公司赵芳贤签字的合同,陆某群发现添加了“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当即质问杨某,杨某答复不清,随后陆某群致电赵明星询问,赵明星未正面回复只说了解一下。
和发安装公司提供了吕某飞(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的书面证明,吕某飞是和发安装公司经营部经理,负责公司项目预结算与合同管理等经营管理工作。吕某飞称2018年深圳工程公司和和发安装公司曾就《深圳ERS应急抢修系统应急演练服务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吕某飞将该合同(和发安装公司已签章)邮寄给深圳工程公司的韩工,但和发安装公司未反馈,该合同载明ERS临时塔租赁费用为18000元每基每天。
本案庭审中,张某伟、陆某群、吕某飞出庭作证。张某伟称和发安装公司两次送合同来其均在场参与。陆某群称杨某是和发安装公司员工,和发安装公司并未告知过杨某离职的事,由于2019年8月1日杨某提供了请款单,故深圳工程公司就按照此前的合同约定支付了200万元款项。吕某飞称2019年8月1日其没有与赵明星、杨某一起去深圳工程公司处送合同,也不清楚合同是谁送去的。
深圳工程公司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赵芳贤签署的3份《合作协议书》中“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字样与其他部分文字是否一次性打印形成进行鉴定。该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粤安计司鉴2019文0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深圳工程公司送检的与和发安装公司签署的3份《“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中“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与其他部分文字不是整体一次性打印形成。深圳工程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4400元。
又查明,2019年7月29日,和发安装公司向深圳工程公司付款200万元,《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请款单》(以下简称《工程请款单》)反映:工程名称为“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同总价200万元(分包合同200万元,发票金额200万元),请款类型为进度款。和发安装公司加盖了公章、赵芳贤签字确认。2019年8月2日,深圳工程公司向和发安装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00万元。2019年8月1日和发安装公司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发票。深圳工程公司提交了该《工程请款单》的原件,和发安装公司提交了复印件,复印件在原件内容的基础上,于经营部主管签名栏上方添加手写字样“临时塔租金为1.8万/天/基此次申请不含租金”。
深圳工程公司还提供了《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确认单》(以下简称《工程进度确认单》)原件,和发安装公司提供了复印件,复印件在原件内容的基础上,于工程进度及工作量说明栏“本工程2019年1月已完工”下方添加手写字样“租金2018年9月17日启动,2019年1月25日拆除,共14基ERS进退场各计3天”。
和发安装公司称其在《工程请款单》、《工程进度确认单》上签章后交给深圳工程公司请款,故《工程请款单》、《工程进度确认单》的原件在深圳工程公司处,和发安装公司不持有原件。证人陆某群作证时确认深圳工程公司付款需具备合同、请款单、进度确认、发票。
和发安装公司还提交了双方就涉案项目结算及租赁费协商的往来函件以及2018年《深圳ERS应急抢修系统应急演练服务合同》等,欲证实约定“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的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深圳工程公司则认为其未在双方往来函件中确认过“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的约定,也没有签订过《深圳ERS应急抢修系统应急演练服务合同》,且该合同与本案所涉工程无关。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工程公司提出以下申请:1.对赵芳贤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字样与该协议其他部分内容是否由同一设备打印形成、是否于同一时间形成以及文字排版是否一致进行套打鉴定;2.对周某龙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周某龙”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向深圳市光明区建筑工务署或梅州市泰安监理有限公司调取和发安装公司承接的凤凰城220KV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中有周某龙签名的文件;3.要求和发安装公司提供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和发安装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合同专用章印文作为本案和发安装公司印章鉴定的样本;4.对和发安装公司提供的《工程进度确认单》保存于原始载体上的照片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该《工程进度确认单》中“租金2018年9月17日……进退场各计3天。”文字与同一表格位置的其他手写内容字迹一致性进行笔迹鉴定,对该《工程进度确认单》中“临时塔租金为1.8万/天/基,此次申请不含租金”文字与同一表格位置的其他手写内容字迹一致性进行笔迹鉴定。
和发安装公司申请鉴定以下事项:1.对深圳工程公司提供的不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合作协议书》上和发安装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和发安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是否一致进行鉴定;2.对深圳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请款单》是否为双方签章的原件进行鉴定。和发安装公司称其司从来没有周某龙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上印章印文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鉴,而赵芳贤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上和发安装公司加盖的合同专用章是其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印鉴。
另,深圳工程公司主张和发安装公司赔偿公证费6630元,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予以证实。深圳工程公司委托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41029.64元、10600元。和发安装公司反诉主张深圳工程公司赔偿律师咨询费10000元,但未提供支付凭证。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两个版本的《合作协议书》内容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包含了“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的约定,故双方争议实质在于该“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从《合作协议书》协商的过程来看,双方提交的深圳工程公司陆某群与和发安装公司赵明星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2019年7月29日,陆某群向赵明星发送了《合作协议书》电子版,内容不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并称“这是工程款的协议书,请抓紧签订办理请款”。赵明星表示“收到”,并没有提出异议。后和发安装公司向深圳工程公司请款,请款金额也没有包含和发安装公司所称的临时塔租金,深圳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支付了200万元工程进度款,和发安装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发票。至此,双方履行并无争议。至2019年9月6日,陆某群向赵明星发送包含“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合作协议书》照片并质问对方添加了该内容。但是,经审查双方之间截至2019年9月6日产生争议前的沟通内容,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等,均未反映双方曾就“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的内容达成过一致意见,和发安装公司虽有报价,但深圳工程公司均没有表示过认可,和发安装公司主张的《深圳ERS应急抢修系统应急演练服务合同》也并未实际签订。因此,本案中除争议的赵芳贤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含有“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外,再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曾就该部分内容达成过一致的意思表示。从深圳工程公司所述发现《合作协议书》增添内容的过程来看,很显然深圳工程公司不确认“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含有“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的《合作协议书》本身并不能证明该约定是深圳工程公司的真实意思。故本院认定,双方未就“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的内容做出过约定,赵芳贤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不是深圳工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深圳工程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除“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外,深圳工程公司已经按照《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200万元工程进度款,双方对此及《合作协议书》其他条款并无争议,故除“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外,《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均合法有效。现深圳工程公司主张撤销《合作协议书》,本院不予支持,和发安装公司反诉主张赵芳贤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认定赵芳贤签署的《合作协议书》除“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外,其他约定合法有效。
关于和发安装公司申请的事项,和发安装公司已明确表示其从来没有周某龙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上印章印文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印鉴,而赵芳贤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上和发安装公司加盖的合同专用章印文不仅含有“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字样,还含有“帐号:44×××9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电话:020-3xxxx****”,两个印章的印文从内容上看即有显著的区别,和发安装公司申请鉴定两枚印章印文,已无必要。至于深圳工程公司提供的《工程请款单》是否为原件,即便该《工程请款单》并非原件而是复制品,那么其证明力也与和发安装公司提供的《工程请款单》复印件相当,相互之间并不能推翻对方提供的该份证据。因此,和发安装公司申请事项已无鉴定之必要,承上文论述,深圳工程公司申请的事项亦无鉴定必要,本院均不准许。
深圳工程公司主张和发安装公司赔偿鉴定费,但该鉴定系深圳工程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结论亦未作为本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深圳工程公司主张和发安装公司赔付鉴定费,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工程公司还主张律师费,《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律师费赔偿义务是在和发安装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产生违约情形的条件下赔付的费用,不适用于本案纠纷,故深圳工程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支持。同理,和发安装公司反诉主张深圳工程公司赔偿律师费,本院亦不支持。至于深圳工程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是深圳工程公司为证明案件事实所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山竹”台风110kV白德线受损杆塔临时恢复抢修工程合作协议书》中除“临时塔租借费用为每基每天1.8万元。”内容外,其他约定合法有效;
二、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公证费663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3461元,由原告深圳市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6元、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2605元。反诉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翼
人民陪审员  梁细女
人民陪审员  粟丽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颖
王施琪
万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