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田宇红、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590号
原告:***,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柴村。
法定代表人:任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1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甄配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