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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孟金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定襄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
法定代表人:任华,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尖草坪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8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管辖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故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剑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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