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08民初2119号
原告:***,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太原市。
被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任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129901元以及欠付至今的利息(暂按银行利率计算至2020年4月2日为5644.81元)共计135545.81元。二、判决二被告对该工程款偿付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太原市尖草坪区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将太原市尖草坪区社区服务活动中心建设(改造)施工项目发包给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尖草坪区朝阳社区活动中心的三层楼房二次结构分包给被告***,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主楼墙体,总承包价400000元,一层一结算。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于2019年8月份将朝阳社区活动中心三层楼房二次结构完工。2019年11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田红宇尚欠原告2199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剩余189901元未再支付,2020年4月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二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于是原告撤了诉。被告***以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为由,拖欠原告工程款,至今尚欠129901元未支付。综上,二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望贵院如所请。
被告***辩称:涉案工程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没有验收。当时与原告结算工程款,但结算后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我只认可120000元工程款未支付。
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务合同、结算单明细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按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概况尖草坪区朝阳社区活动中心三层建筑二次结构。工程范围主楼的墙体。包括一、二、三层的四面墙体与中间东西隔墙…总包价400000元,不含税。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被告***提供机械,工地现有的材料(方木,模板和钢筋,免费使用),免费提供水电。结算方式砌砖一层一结(付50000元),抹灰打垫层同样一层一结每次50000元,屋面做好再付50000元,余款交工付齐。如果不按合同付款,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被告***负责…。2019年1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朝阳社区活动中心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尖草坪朝阳社区活动中心,建设单位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承包尖草坪朝阳社区活动中心二次结构包工包料,结算总价466036元,已付246135元,未付219901元,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庭审中,原告***自认现剩余工程款129901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合同,因该劳务合同系违法分包,且原告***并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应属无效合同。虽涉案劳务合同无效,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完成施工后,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现涉案工程已经结算,并经双方结算工程款189901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已支付部分工程款现剩余工程款129901元未付。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未作约定,应以欠付工程款129901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7日(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等相关权利,依法承担对其不利法律后果。
终上所述,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29901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29901元;并支付以欠付工程款1299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0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5元,由被告***、太原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