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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太原市尖草坪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8民初1400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高韬,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高韬,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高韬,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高韬,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普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建筑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道办事处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9元,减半收取6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甄 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