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7民初613号
原告:***,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涿州市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县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雄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一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涞水县。
被告:吉林市晟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合肥路468-619号。
法定代表人:*修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唐县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中晨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晟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和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