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添富创新环卫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化县添富创新环卫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03民初15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县添富创新环卫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欢喜岭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街336号。 法定代表人:**佟。 **诉通化县添富创新环卫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