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03民初15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县添富创新环卫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欢喜岭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通化市二道江区东通化街336号。
法定代表人:**佟。
**诉通化县添富创新环卫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通化市二道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