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精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武汉市精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7731号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芳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芳(特别授权代理),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特别授权代理),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精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六邱咀1号,实际经营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五环工业园6栋5楼。
法定代表人:汤征峰,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88号(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中心5楼5237室)。
法定代表人:李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弟(特别授权代理),女,。
被告:天津全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区慧科道与睿科道交口(睿科道10号)研创产业园32号楼-1.2-1。
法定代表人:郑海刚,董事长。
原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序进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精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天成公司)、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街公司)、天津全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时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序进公司诉称:我公司合法取得了案涉电子商业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21年4月29日,到期日2022年4月28日,出票人双街公司,收款人全时公司。票据到期后被拒绝承兑,故请求双街公司、全时公司、精天成公司作为出票人、收款人或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精天成公司、双街公司、全时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为231011000009720210429913634735)的金额291,399.20元(人民币,下同)及该款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保全费)由精天成公司、双街公司、全时公司承担。
被告精天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实际经营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五环工业园6栋5楼,本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街公司、全时公司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精天成公司注册地虽位于本院辖区,但其实际经营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的住所地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精天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精天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武汉市精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珍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