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1976号
原告: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浙大科技园A楼东5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建强,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