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579号
原告: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浙大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418777912。
法定代表人:李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琛琳,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量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长河街道长河路5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WADR3Y。
法定代表人:曾冬冬。
原告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量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天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幸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濮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