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5民初639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安徽颍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安徽颍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汉族,居民,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皖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广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万福路光彩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LF103B。

法定代表人:杨庆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学,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阜南县王家坝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阜,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王家坝镇保庄圩码123412257981119721。

法定代表人:张云亮,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发、***、安徽广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创公司)、阜南县王家坝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王家坝中心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伟,被告**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被告广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坝中心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证人席某、吕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39.35元、残疾赔偿金75080元、误工费33600元、护理费6099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40468.3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发、***雇佣原告等人,给被告王家坝中心校教学楼搭建拆除架子,2020年9月3日上午施工时,被告**发强令冒险作业,致使钢管倾倒,将原告的左手砸伤。事发后,被告**发将原告送往阜南县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到阜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左拇指),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8天,被告**发仅垫付800元。后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至评残前一日止、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原告在为被告**发、***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被告三作为该工程分包人,明知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发、***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选人用人不当。被告四作为业主单位(发包人),没有尽到安全监管的义务。因此,四被告应当依法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今原告具状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发辩称:原告与**发不具有劳务合同关系。原告称**发与***共同雇佣,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生活常理;原告称**发冒险作业,完全是虚假陈述,因为2020年9月3日上午,**发在其家中经营婚纱摄影店,根本不在现场,谈不上强令冒险作业;原告是否到工地施工,如何施工,工钱是多少等,**发不知情,也没有与原告有过如何约定,**发没有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也没有义务垫付医疗费,原告称**发垫付医疗费不属实,从另一个方面也证明了原告陈述的虚假性。原告起诉的各项费用,**发不承担,即使应承担,原告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也不应支持,原告对**发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们和广创公司的老许签订的有个协议,多少钱一个平方,大家都在一起干,我才干三天就生病住院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被告广创公司辩称:我公司当时委托许卫平在施工现场,工人谁干活,怎么包,公司不知情。

被告王家坝中心校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称是为**发、***提供劳务受到伤害,原告损失应由劳务接受者进行赔偿。本案所诉工程发包人不是答辩人,本案项目并非答辩人进行发包,该项目系由阜南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为广创公司,答辩人对涉案项目的建设没有法律上的监管义务。涉案工程系通过招投标方式程序选定广创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且承包人具备合法的建筑资质,也就是说项目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选任并无过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事故责任,均与项目业主没有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7日,被告广创公司中标阜南县王家坝镇中心小学教学楼工程,发包方为阜南县均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包方为广创公司,双方于2019年10月31签订施工合同。后被告广创公司将王家坝中心小学教学楼外架工程分包给被告**发,被告**发与被告***签订外架工协议,后因被告***生病住院,被告**发雇佣原告***等人从事王家坝中心小学教学楼外架工程。2020年9月3日上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被倾斜的钢管架子砸伤左手。原告***于当日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1日出院,实际住院8天,开支医疗费16239.35元(400元+25元+98元+154元+98元+583.94元+14880.41元)(票据7张)。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发儿子李亚军垫付医疗费800元。

2020年12月6日,原告自行委托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作出皖公平司[2020]临鉴字第98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因外伤,构成十级伤残;2、误工期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鉴定日期:2020年12月9日),原告为此开支鉴定费1300元(票据1张)。

误工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本院参照安徽省2019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46917元执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本院参照安徽省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50元执行,伤残赔偿金参照安徽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540元执行。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原告在被告广创公司承包施工阜南县王家坝中心小学教学楼现场,由于钢架倾斜导致原告***左手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发雇佣原告参与外架拆卸施工,由于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致使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砸伤左手,被告**发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发虽然与被告***签订有施工协议,当时被告***由于生病住院,是被告**发电话联系原告等人施工,被告***既不发给原告工资,也未收取提成,与其他实际施工人分得一样工资、均是仅提供劳务,在原告受伤时被告***已经退出现场施工,被告***不是雇佣施工的主体,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广创公司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发进行拆卸外架施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的赔偿责任,被告广创公司辩解其将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学广劳务公司,学广劳务公司与李亚军(**发儿子)签订的有分包协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王家坝中心校在本案中非发包人和承包人,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安全防范的合理注意义务,其对自己造成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20%由自己承担;被告**发承担原告总损失的60%,被告广创公司承担原告总损失的20%。

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6239.35元(票据7张);根据原告住院病例,原告合计住院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8);根据鉴定意见,原告营养期为45日,本院确认营养费为1350元,根据鉴定意见,原告误工期限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即从2020年9月3日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为95天,误工费为12211.30元(46917元÷365×95天),原告系农村户口,其要求每天按350元计算误工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当以农村居民计算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原告护理期限为45天,护理费为5784.30元(46917元÷365×45天);根据鉴定意见,原告伤情系一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75080元(37540元×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本案因提供劳务受伤留下残疾,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一定的痛苦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原告的收入和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元;原告要求交通费,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确认伤情和三期,开支鉴定费13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116364.95元。被告**发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69818.97元(116364.95元×60%),被告**发儿子李亚军垫付800元应予扣除,扣除后应赔偿原告损失为69018.97元,被告广创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23272.99元(116364.95元×2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018.97元;

二、被告安徽广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272.99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对被告阜南县王家坝镇中心学校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被告**发负担763元,被告安徽广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1元,原告***负担5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恩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 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