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9001民督70号
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王行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丹,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
法定代表人:范同勋。
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1日发出(2019)豫9001民督70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的上述支付令无法在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送达债务人,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案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豫9001民督70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肖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