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豫9001民督70号
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王行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丹,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
法定代表人:范同勋。
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豫9001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破产清算,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豫9001破8号之七民事决定,指定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担任申请人的管理人,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豫9001破8号之二十五民事裁定,裁定申请人破产重整。申请人进入破产程序前,依被申请人需求向被申请人供应配电装置专用设备等货物,申请人已履行全部合同内容并开具全部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破产审计相关机构核算,被申请人仍欠申请人32000元货款未付,且双方之间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现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保护破产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提出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3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32000元。
申请费2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秀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