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5民初319号
原告:河南启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与金穗大道十字路西北角派克公馆(又国贸中心)C座3单元12层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44UUYT7Q。
法定代表人:李兴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景键,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翠,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产业集聚区龙山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D2RC98。
法定代表人:范同勋。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旷工东路1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2686319N。
法定代表人:范同勋。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启旻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被告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启旻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启旻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启旻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被告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5元,减半收取2872.5元,由原告河南启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米娜
审 判 员 刘周信
人民陪审员 李少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小佳
书记员王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