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03民初81号
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开越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54548280。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1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62686319N。
法定代表人:范同勋,总经理。
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平煤神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5.54元,由原告唐山智诚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烈贞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