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11民初2039号
原告:**婵,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男,200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法定代表人:**婵,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赵某2,女,200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法定代表人:**婵,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杰,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仕途,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硕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光明路南段枫林湾小区物业楼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大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绿原,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婵、***、***、赵某2与被告河南硕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睿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婵、***、***、赵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杰、马仕途,被告硕睿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5807.32元;2.诉讼费用由硕睿建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5日,赵某3经同村人赵振方介绍到硕睿建筑公司位于叶县××镇××村地头灌溉机井处干活。2021年6月6日,赵某3在干活过程中受到伤害,赵某3受伤后被送到舞钢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左手中指中节离断伤;2.左手环指中节以远离断伴缺损;3.左手环小指近节指骨骨折。2021年6月28日,赵某3从舞钢市人民医院出院,住院23天。赵某3受伤后,多次与硕睿建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赵某3以与硕睿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讼。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41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赵某3与硕睿建筑公司之间应为雇佣关系,现上述判决已经生效。赵某3在2022年2月1日因病去世,赵某3去世后,赵某3的继承人为:冷玉芝、***、***、赵某2、**婵。现冷玉芝自愿放弃其继承权,故诉至法院。
硕睿建筑公司辩称,硕睿建筑公司与赵某3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已经生效的(2021)豫041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仅认定了硕睿建筑公司与赵某3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3是赵振方雇佣的,所以硕睿建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婵等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2021)豫041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舞钢市人民医院病历一份、辛店镇赵寨村出具的赵某3死亡证明一份、亲属关系证明、冷玉芝放弃继承遗产声明、冷玉芝、**婵、***、***、赵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婵等人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硕睿建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9年8月20日,硕睿建筑公司中标全国新增5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叶县2018年田间工程项目(第一阶段)。次日,硕睿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叶县实施全国新增千亿公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办公室签订千亿斤粮食项目施工协议书,工程名称为输水工程,包括地埋管、管沟土方回填、PVC-M管道、涂塑软管、给水栓。因地埋管出现损坏,2021年6月5日,赵振方根据硕睿建筑公司的要求找到同村的赵某3、赵要动,三人一起维修地埋管,双方约定赵振方每天300元,赵某3、赵要动每天150元。次日下午赵某3在干活期间手受伤。同日,赵某3被送往舞钢市人民医院治疗,6月28日出院,住院天数共计22天,期间支出医疗费17437.32元。赵某3住院期间,硕睿建筑公司垫付医疗费7000元。入院诊断为:左手挤压伤1.左手中指中节离断伤;2.左手环指中节以远离断伴缺损;3.左手环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出院诊断为:左手挤压伤1.左手中指中节离断伤;2.左手环指中节以远离断伴缺损;3.左手环小指近节指骨骨折。出院医嘱为:1.院外继续巩固治疗;2.患肢适当功能锻炼,防止冻伤烫伤;3.术后6周复查X片,视情况拔出内固定;4.定期复查,不适随诊。2022年2月1日赵某3因病去世。2022年4月19日,河南省叶县辛店乡赵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赵某3系辛店乡赵寨二组村民,赵某3父亲已经在2015年7月6日去世,其现有的亲属为:母亲冷玉芝、妻子**婵、大儿子***、二儿子***、女儿赵某2。2022年4月11日,冷玉芝出具声明一份,自愿放弃遗产继承份额。
另查明,本院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41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硕睿建筑公司临时雇佣赵振方、赵某3、赵要动,按日发放报酬,赵某3从事的劳动具有临时性。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的提供者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411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赵某3与硕睿建筑公司之间为临时雇用关系,硕睿建筑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对赵某3进行安全教育,赵某3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劳务作业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硕睿建筑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赵某3承担30%的责任。
对于赵某3的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因**婵等人主张17437.32元,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因赵某3住院22天,故护理费为:49073元/年÷365天×22天=2957.82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50元/天×22天);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故营养费为:440元(20元/天×22天);5.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赵某3的伤情及需取内固定的情况,本院酌定误工期为90天,故误工费为:150元/天×90天=13500元;6.交通费:20元/天×22天=440元。上述费用共计35875.14元,故硕睿建筑公司应赔偿**婵等人25112.60元(35875.14元×70%)。因硕睿建筑公司已垫付7000元,故还应赔偿**婵等人18112.6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硕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婵、***、***、赵某2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8112.60元。
二、驳回**婵、***、***、赵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59元,由河南硕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6.87元,**婵、***、***、赵某2负担285.7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许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