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南省***和美景小区3号楼三单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4GQ4YX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92年4月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郏县。
河南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422民初3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1617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耀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9日、2021年12月1日、2021年12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线索。
三、2021年8月26日,委托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2021年9月1日、2日、10日,向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11月2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依法将***纳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有权委***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本案执行标的161750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16175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银 玲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坤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