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西藏鼎之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520号
原告:西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日月湖水景花园小区三期4-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L189U。
法定代表人:吴宗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子豪,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之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新城祥云华府20栋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4AEE7L。
法定代表人:秦小帅,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西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之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西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 735元,减半收取7867.50元由西藏巨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袁  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索朗曲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