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幢1011室-1。 负责人:***。 被告:浙江正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义县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武阳西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正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先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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