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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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幢1011室-1。
负责人:***。
被告:浙江正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义县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武阳西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正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武义县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先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